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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言解读《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2.24   点击量:

一、概述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文中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审查内容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可以看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审查点进行审查。


、审查对象

《办法》第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本办法审查的对象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办法》第七条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从“100万以上”及“必须”关键字可看出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并赴国外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另一重点审查对象。


、审查范围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七种应当审查的情况: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出现不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

(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申报审查提交材料

 

审查机构义务

1)审查机构承担保护知识产权、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者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2)当事人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者未能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违规责任

1)《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者未能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是针对审查人员的违规责任要求。

2)《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是针对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要求。

 

、审查流程图

 

九、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时间点及结果

根据新《办法》答记者问,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在向国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上市申请之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申报的结果可能包括,一是无需审查;二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继续赴国外上市程序;三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允许赴国外上市。在前两种情况下,运营者可以继续向国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上市申请,但根据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需要在上市申请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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